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靖法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利与被执行人刘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利,刘华,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法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利,女。被执行人刘华,男。被执行人王成,男。本院于2014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文利与被执行人刘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文利书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屈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