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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韦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雨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韦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位于柳江县土博镇甘贡村板贡屯“麒麟山”上种植的松树和杉木。2014年11月24日,经群众举报,公安人员传唤后,被告人韦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0.6立方米。被告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接受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林业调查报告及通知书、现场示意图、林木调查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0.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谭韦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韦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