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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建伟与邢群亮、刘景梅、刘保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伟,邢群亮,刘景梅,刘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郭建伟,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群亮,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景梅,女,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保亮,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郭建伟诉邢群亮、刘景梅、刘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新民保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郭建伟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洧水路中段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04010110**号)。现因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担保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郭建伟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洧水路中段南侧房产(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0401011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华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