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要儿与被执行人叶大来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要儿,叶大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李要儿。被执行人叶大来。申请执行人李要儿与被执行人叶大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舟岱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划拨叶大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的6228481068751409372账户人民币存款5169.07元,该款已由李要儿领取。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大来已于2015年1月17日死亡,浙江省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已发放给叶大来家属丧葬费4000元和一次性抚恤费23270元,叶大来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本案的义务承担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3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