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郑某某,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霍某某,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英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 春 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