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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曾庆富与吴兴东、黄南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富,吴兴东,黄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曾庆富。被执行人吴兴东。被执行人黄南芳。申请执行人曾庆富与被执行人吴兴东、黄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依法作出(2014)防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吴兴东、黄南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5日自行和解并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吴兴东、黄南芳到2015年5月5日止尚欠申请执行人曾庆富19万元,定于2015年5月5日还5万元,余款于2015年9月27日前还清;二、案件受理费4210元,执行费4313元,由被执行人吴兴东、黄南芳承担。协议签订之日被执行人吴兴东、黄南芳履行了5万元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防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 超 营代理审判员 廖 树 梁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青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