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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汉利与孙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汉利,孙西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孙汉利。委托代理人丁训安,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西会。委托代理人高立举,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汉利与被告孙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蔺玉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汉利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训安,被告孙西会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立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汉利诉称:2014年2月18日,被告孙西会因资金紧张,向我借款5万元,定于2015年2月18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孙西会拖延不还。综上,请求判令被告孙西会偿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孙西会辩称:第一,借款不是事实。我没有资金紧张、急需用钱的情况,也从未向原告孙汉利借款5万元。第二,双方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孙汉利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书写,借条上的手印是用血液按上去的。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汉利以一张被告孙西会书写的借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孙西会偿还借款5万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孙汉利人民币伍万元正,于2015年2月18日还清,如不还,按国家银行利率十倍偿还。今借人孙西会,借于2014年2月18日”。该借条上有四处手印系被告孙西会用其血液所按。庭审中,被告孙西会举证2015年4月18日与原告孙汉利的通话录音一份,用于证明双方不存在借贷的事实。被告孙汉利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录音中包含以下内容:1、被告孙西会说“你看我也给你打了,也跟你跪着了,我现在跟五娘(系被告孙汉利对原告孙西会妻子的称呼)也断了,你看钱能否少一点,我没有那么多钱呢”。2、被告孙西会说“你又没有真的借钱给我,我家对象问问这5万块钱的问题,你看怎么办,我这一露馅不就坑了嘛,她还在国外跟我闹离婚”。原告孙汉利在录音中对上述内容并未明确提出异议,而是以“你的意思是怎么弄”“你不要啰嗦”等语言回答。上述事实,有原告孙汉利举证的借条一份,被告孙西会举证的通话录音,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孙汉利仅以一张借据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孙西会对借贷事实予以否认,并提供录音资料予以证实,经审查,该证据足以使本院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在上述情况下,经本院释明,原告孙汉利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对原告孙汉利要求被告孙西会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汉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孙汉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亮亮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