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蔡香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香妹,蒋金祥,张家港市宏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康达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蔡香妹。申请执行人蒋金祥。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宏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北京路3号。法定代表人钱建达,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康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青龙村。法定代表人陈伟东,经理。申请执行人蔡香妹、蒋金祥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宏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康达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张塘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调解内容为:1、经双方确认,两被告张家港市宏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康达轴承有限公司结欠两原告蔡香妹、蒋金祥的借款170元及利息34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同意两被告分期归还204万元,分别于2014年8月25日前、9月25日前、10月25日前、11月25日前、12月25日前各支付10万元;余款154万元分别于2015年2月20日前、3月20日前、4月20日前、5月20日前、6月20日前、7月20日前、8月20日前、9月20日前、10月20日前、11月20日前、12月20日前、2016年1月20日前、2月20日前、3月20日前、4月20日前、5月20日前、6月20日前、7月20日前各支付8万元,于2016年8月20号前支付10万元。2、如两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两被告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且原告有权按借款总额及违约金合计209万元扣除本协议签订后被告已履行部分一并提前向法院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1005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50元由两被告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蔡香妹、蒋金祥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支付580000元,余款1510000元尚未履行,另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跨年度付款和解协议如下:申请执行人蔡香妹、蒋金祥同意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宏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康达轴承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前归还80000元,以后每个月25日前归还8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有权就1510000元及逾期滞纳金扣除本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鉴于本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蔡香妹、蒋金祥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本案不再需要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蔡香妹、蒋金祥同意终结,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蔡香妹、蒋金祥表示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张塘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未履行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波执行员 李 元执行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金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