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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来红旗与被告李旭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红旗,李旭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1014号原告来红旗,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李旭贞,男,成年。原告来红旗与被告李旭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红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旭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3月至5月底,其随被告在被告承包的济源市坡头镇移民安置工地建房,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对于剩余工资2800元,被告于2006年7月17日给其出具了一张欠条。其后,其每年都向被告讨要,但被告一直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工资款2800元。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欠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其工资款2800元。被告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质证。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3月至5月底,原告随被告在被告承包的济源市坡头镇移民安置工地建房,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对于剩余工资2800元,被告于2006年7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所欠工资,被告一直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建房的劳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28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旭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来红旗工资款2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立平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亚楠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