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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赵坤元不服拘留复议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坤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昆执复字第00002号申请复议人赵坤元。系云南滇隆水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申请复议人赵坤元不服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官法执字第24号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议人赵坤元认为:官渡区人民法院对云南滇隆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实施司法拘留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云南滇隆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拒不履行”的一切情形,也不应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拘留措施,请求依法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24号司法拘留决定书。经审查,官渡区人民法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昆民一终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云南滇隆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2015)官法执字第2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林培明支付人民币783523.5元及利息的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云南滇隆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无财产为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做出(2015)官法执字第24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云南滇隆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赵坤元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间赵坤元承认并改正错误,于2015年2月3日向申请人林培明支付了200000元,并与申请人林培明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2015年2月4日官渡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赵坤元解除了拘留措施。官渡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官法执字24号拘留决定,程序合法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赵坤元的复议申请,维持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24号拘留决定书。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