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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新宇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华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宇,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华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杨新宇,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吴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明祥。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芮卫东,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华明,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宇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华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童梦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