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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茂泽与吴招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泽,吴招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17号原告:叶茂泽。被告:吴招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茂泽与被告吴招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茂泽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茂泽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叶茂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叶茂泽负担。审 判 长  娄伟伟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