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茂泽与吴招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泽,吴招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17号原告:叶茂泽。被告:吴招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茂泽与被告吴招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茂泽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茂泽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叶茂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叶茂泽负担。审 判 长 娄伟伟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