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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3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艾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3477号原告艾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苏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善芳审 判 员  高冠雷人民陪审员  刘建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绪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