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3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艾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3477号原告艾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苏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善芳审 判 员 高冠雷人民陪审员 刘建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绪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