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1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连查寿与徐建龙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查寿,徐建龙,金增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1261-1号申请执行人连查寿,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徐建龙,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金增敏,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连查寿与被执行人徐建龙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对(2013)蕉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内容不予执行,仅对判决的第二项给付内容予以执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建龙银行账户、房产、车辆,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