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孟丽敏与孟黎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丽敏,孟黎萍,上海致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丽敏。委托代理人颜一峰,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涛,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黎萍。原审第三人上海致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镇。委托代理人汤文琼。上诉人孟丽敏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2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上海市长寿路XXX号XXX室房屋因孟黎萍涉及相关执行案件,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依法采取司法查封措施。根据最高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执行法院受理。孟丽敏向原审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孟丽敏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后,上诉人孟丽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适用最高院的规定。孟丽敏于2013年9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后孟丽敏得知孟黎萍涉及的债务纠纷仍在上海市黄浦法院的庭审阶段,该诉讼直到2014年1月才被申请执行。原审裁定引用的���高院意见明确是在执行阶段发生争议的,必须通过案外人异议解决。而孟丽敏提起的确权之诉早于黄浦法院案件的查封期、判决期、执行期。故原审裁定不符合规定。其次,原审未查清事实,孟丽敏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争房屋款项全部由孟丽敏支付,系争房屋应为孟丽敏所有。而孟黎萍涉及的其他诉讼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故要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孟黎萍未答辩。原审第三人上海致源置业有限公司表示服从法院处理。本院认为:现孟丽敏提起的确权之诉所涉系争房屋已被黄浦法院予以查封并处于执行阶段。按照相关规定,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由执行法院受理。孟丽敏认为其提起的确权之诉的起诉时间早于黄浦法院案件的查封期、判决期、执行期,应由原审法院继续受理。但在原审审查本案阶段过程中,孟黎萍所涉黄浦法院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故��能简单认为起诉在前,原审法院即应继续予以受理。现原审法院以此驳回孟丽敏的起诉并无不当。孟丽敏的上诉理由本院难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虞恒龄审判员 张 松审判员 顾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