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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重庆庸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徐瑞,杞尚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庸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瑞,杞尚霖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239号原告:重庆庸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2号第11层A4、B4,组织机构代码证06568301-7。法定代表人:王海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峰杰,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林,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瑞,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市。被告:杞尚霖,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庸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徐瑞、杞尚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庸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庸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庸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重庆庸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丽霞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代理审判员  余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紫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