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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农民。上诉人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5)行民一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何某、王某甲经人介绍于农历2012年10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现随王某甲生活。双方于2014年12月19日分居至今。何某称婚后王某甲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王某甲否认,并不同意离婚。何某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审法院认为,何某、王某甲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子女。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何某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王某甲否认,并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尚有和好希望。何某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有关证据。故,本案以不离为宜。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为:不准何某与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何某负担。判后,何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没有和好可能。在上诉人起诉离婚后,被上诉人托村干部调解,当着办事人面对上诉人进行威胁,开庭时说的全是假话并对上诉人进行殴打。请求查明事实,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婚后感情较好,且生育一子。虽然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审判决不准上诉人、被上诉人离婚是妥当的。双方应当认真反省自己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为家庭负责,珍惜夫妻感情,对孩子负责,对社会负责,正确处理相互之间的矛盾,建立和睦家庭。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郝福海审判员  宋广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