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49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329号,组织机构代码74307686-6。被执行人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A路与万A路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55922506-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3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321739.86元、逾期付款利息168253.5元、诉讼费13360元、执行费27434元,合计2530787.36元及利息(以2321739.86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530787.36元及利息(以2321739.86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宏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