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雪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雪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89号罪犯高雪冰,曾用名高东滨,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5)奎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雪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刑期自2005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7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5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高雪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雪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8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高雪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嘉奖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10000元,2014年12月履行3000元,具有从宽情节;该犯1987年9月24日出生,犯罪时未成年,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高雪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雪冰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