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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红审 判 员 胡 毅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学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