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董凡与周英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凡,周英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董凡。被申请人周英德。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因交通事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英德驾驶的冀G×××××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董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周英德驾驶的冀G×××××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