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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义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还扣女与张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还扣,张学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义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还扣女,1949年11月15日,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海波,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明,居民。原告还扣女与被告张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还扣女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海波,被告张学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还扣女诉称:2015年3月3日5时40分许,被告张学明无证驾驶苏J×××××二轮摩托车在X2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8KM+600M路段碰撞到同向步行的我,致我受伤。后我被送至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46155.58元。对该交通事故的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学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没有责任���苏J×××××二轮摩托车没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张学明赔偿我们15000元。现我方本次诉讼主张医疗费用46155.58元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862元(34346元/12月×1个月),扣除已垫付的1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我34017.58元。被告张学明辩称: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没有保证险,事故发生后我支付给原告15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和护理费我没有异议,但需要延期偿还,还应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5时40分许,被告张学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技术检验的苏J×××××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2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8KM+600M路段与同向步行的原告还扣女发生碰撞。原告还扣女于当日被送至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颞枕部硬脑膜外血肿、左侧颞枕部硬脑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骨骨折、左侧脑脊液耳漏。后于2015年4月3日出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46155.58元。对该交通事故的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学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还扣女无责任。苏J×××××普通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被告张学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5000元,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药费票据、用药清单,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身体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已经公安部门依法进行了认定,本院对公安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作有效证据采用,即被告��学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还扣女无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34017.5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学明支付原告还扣女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31155.58元,护理费2862元,合计34017.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被告张学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燕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