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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高玲与李明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玲,李明洁,陈科诺,李俊,张文,陶万云,李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96号原告:高玲,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实际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杨怀玲,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洁(李剑能),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陈科诺(陈祥强),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李俊,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张文,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陶万云,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超,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玲诉被告李明洁、陈科诺、李俊、张文、陶万云、李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超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的房屋一套,并由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玲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超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先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