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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黄惠华与于红日、周冬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惠华,周冬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黄惠华。被执行人于红日。被执行人周冬莲。申请执行人黄惠华与被执行人于红日、周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金浦杭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11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助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鑫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