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焕松与潘国良、杨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焕松,潘国良,杨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98号原告:徐焕松被告:潘国良被告:杨会英原告徐焕松与被告潘国良、杨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焕松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应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