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兴、李凤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兴,李凤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89号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通担保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盛丰路*号。法定代表人熊华庆,虹通担保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与诉讼保全事宜,参加一审庭审,发表辩论意见,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黄兴。被告李凤玲。未提交身份信息。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兴、李凤玲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5日向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09元。现因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209元,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大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同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