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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蒋修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蒋修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33号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2号尚书房霞南街3-4栋119号商铺。负责人梁顺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满贤,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蒋修菊,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诉被告蒋修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