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董泽祥与肖春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泽祥,肖春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176号原告董泽祥。被告肖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泽祥与被告肖春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泽祥撤回对肖春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董泽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来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