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运君、张孝真社会抚养费征收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邹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运军、张孝真。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王运军、张孝真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21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运军、张孝真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王运军、张孝真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徐瑞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