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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朋与李卫国、焦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朋,李卫国,焦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635号原告杨朋,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卫国,男,汉族。被告焦凯,男,汉族。原告杨朋与被告李卫国、焦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朋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杨朋承担。审 判 长  张丰收审 判 员  谢海涛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宪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