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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白桦与陈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桦,陈洪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白桦,女,1953年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和街道清和街委377组。委托代理人:连宁,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祥,男,1958年9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金昆大镇5栋3门609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桦诉被告陈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洪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桦撤回对被告陈洪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