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辽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8日被辽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中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丽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8时21分,在107省道某处,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GX**号普通低速货车由北向南行驶驶入左侧,遇被害人韩某某驾驶无牌照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被害人韩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8时21分,在107省道某处,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GX**号普通低速货车由北向南行驶驶入左侧,遇被害人韩某某驾驶无牌照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被害人韩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系因交通肇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及双侧胸廓塌陷导致重度脑机能障碍伴重度内脏损伤而死亡。辽中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辽GX**号低速货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500000元,且有不计免赔的特别约定。保险期限均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肇事现场等候,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在保险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且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辽中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明肇事现场的相关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3.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韩某某应为交通肇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及双侧胸塌陷导致重度脑机能障碍伴重度内脏损伤而死亡。4.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到案的情况。5.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自然情况。6.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及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相关情况。7.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曾受刑事处罚情况。8.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结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被告人陈某某可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及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晓光代理审判员 黎旭阳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东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