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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波与四川省虹川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四川省虹川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57-2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住四川省郫县红光镇。被执行人:四川省虹川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法定代表人:程华,该公司董事长。王波与四川省虹川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什劳人仲裁字(2015)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虹川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已抵押给银行,剩余资产被另案查封,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待资产统一处置后依法处理。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什劳人仲裁字(2015)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堤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柱发审 判 员  颜 宏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