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水使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水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吴水使,女,192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人吴水使要求宣告方维贞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水使诉称:被申请人方维贞是申请人吴水使的女儿,一直未婚。申请人方维贞于2009年得病毒性脑炎后遗症,在福州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09年11月20日突然走失,家人立即报警。但至今四年多无申请人方维贞的下落。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方维贞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方维贞,女,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未婚,系申请人吴水使的次女。2009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方维贞走失,下落不明。申请人吴水使申请宣告方维贞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方维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方维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现方维贞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方维贞的公告,一年公告期间也已届满,方维贞仍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吴水使作为方维贞的母亲,是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方维贞死亡,依法可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方维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君附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