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德电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德电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五路。法定代表人:田正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海德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民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郝晓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海德电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海德电工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于2015年5月12日签订《协议书》,将被执行人安徽海德电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长市永丰工业园内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编号:天国用2012第002268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地权证天字第××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晋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用以偿还此笔欠款,该协议经天长市公证处(2015)皖天公证字第1449号公证书公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海德电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天长市永丰工业园内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编号:天国用2012第002268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地权证天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