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肖平忠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平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56号罪犯肖平忠,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康乐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作出(2007)兰法刑二初字第0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肖平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10年6月1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甘刑执字第3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8年3月26日投送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4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5分。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工件装配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并取得钳工初级技术等级证书。获奖分209.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3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现金5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平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