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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曼茂生与被告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石军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曼茂生,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军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曼茂生。被告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石军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曼茂生与被告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石军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曼茂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255.00元,由原告曼茂生负担。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吉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