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曼茂生与被告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石军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曼茂生,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军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曼茂生。被告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石军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曼茂生与被告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石军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曼茂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255.00元,由原告曼茂生负担。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吉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