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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潘庆安、范苗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庆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新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潘庆安。委托代理人:范苗芳,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潘庆安申请宣告潘庆年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庆安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潘庆年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潘庆年未曾结婚,其父母分别于1995年、2006年死亡。因潘庆年于2008年1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请求法院宣告潘庆年死亡。经查,潘庆年,男,194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潘庆安之兄。2008年1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潘庆年出走前居住在新昌县南明街道工农路5弄3号。该事实有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与新昌县南明街道市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被申请人的老邻居吕小娟和潘仁富的谈话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以及新昌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7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潘庆年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潘庆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因潘庆年下落不明已达4年以上,且其父母均已死亡,故其兄弟潘庆安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且经本院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潘庆年仍没有音讯。故申请人申请宣告潘庆年死亡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潘庆年死亡。本案公告费200元,由申请人潘庆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嘉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