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江油市华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华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邓旭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江油市华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法定代表人:宁凤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国兵,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旭东,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1日,四川省忠县人,中专文化,住江油市。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华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15日原告江油市华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户已缴纳相关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华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旭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华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旭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江油市华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