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青海与王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海,王凯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029号原告李青海,男,1961年12月13日生。被告王凯亮,男,现年50岁,汉族,住荥阳市京城办索河路荥阳市人民医院对面水泵厂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海诉被告王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旭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