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郁声与被执行人南京精研磁性技术有限公司、南京优石杰磁性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声,南京精研磁性技术有限公司,南京优石杰磁性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郁声,男,汉族,1947年5月19日生。被执行人南京精研磁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桥村河东里98号。法定代表人石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优石杰磁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桥村。法定代表人葛隆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郁声与被执行人南京精研磁性技术有限公司、南京优石杰磁性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栖霞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南京精研磁性技术有限公司尚欠郁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截止2013年12月31日前的借款利息60万元,合计360万元。此款由南京精研磁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郁声。二、南京精研磁性技术有限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以36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郁声支付逾期利息。三、南京优石杰磁性技术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南京精研磁性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00元,由被告南京精研磁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京精研磁性技术有限公司、南京优石杰磁性技术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产生大量债务,名下资产涉及多起案件查封。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机器设备,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查封设备采取评估拍卖措施,除已查封机器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霞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龚明顺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汪敬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