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萍与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doc新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萍,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113号申请人:高萍,女,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法定代表人:任圣楠,董事长。申请人高萍与被申请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高萍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安徽省金福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萍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