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董某,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被告王某,女,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