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洪申请执行靳玉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刘洪。被执行人靳玉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新津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靳玉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靳玉明在银行帐户上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