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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董兆良与XX涛、李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兆良,XX涛,李文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董兆良,男被告XX涛,曾用名XX韬,男被告李文玉,女,原告董兆良诉被告XX涛、李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董兆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涛、李文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兆良诉称:2011年8月16日被告XX涛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当天出具借条一份。借钱时XX涛和李文玉是夫妻关系,故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本案的诉讼费依法由被告承担。原告董兆良提交的证据如下:一、被告XX涛分别于2011年8月16日向原告董兆良出具的借条1张,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共计借款10000元的事实。二、庐山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XX涛与李文玉借款时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文玉未答辩。被告XX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董兆良与被告XX涛系老乡、同事关系。2011年8月16日被告XX涛向原告董兆良借款10000元,董兆良以现金方式交付给XX涛,被告XX涛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且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5分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另查明,被告XX涛借款时与被告李文玉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民事判决书以及庭审笔录作为认定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XX涛向原告董兆良借款10000元,原告提供了借条予以证实,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XX涛与李文玉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李文玉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XX涛的个人债务,所以应当对借款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涛、李文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兆良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 芳人民陪审员 胡小平人民陪审员 郭少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妍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