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汉族,无业,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现于其居住地候审。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镇栗园小区麻将馆玩麻将时,因被害人刘某甲替他人打牌,高某甲与刘某甲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马某将被害人刘某甲打伤。经鉴定:刘某甲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高某甲、王某、孔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人身损伤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马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镇栗园小区麻将馆玩麻将时,因被害人刘某甲替他人打牌,高某甲与刘某甲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马某将被害人刘某甲打伤。经鉴定:刘某甲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马某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海阳派出所投案自首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4月8日20时40分许,海港区海阳镇栗园小区麻将馆开业,我就过去打麻将,我大舅哥在另一桌也玩麻将,我在玩麻将的过程中,我大舅哥高某甲和他同桌玩麻将的刘某甲两个人发生争吵,刘某甲甲骂了高某甲,我就起身过去拔刘某甲甲头部一下,刘某甲甲起身后就打我胸部一肘子,我就用拳头打在刘某甲鼻子、脸上,后来被高某甲、王某及周围的人拉开。后来我就离开走了。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8日20时40分许,我在海港区海阳镇栗园小区麻将馆替孔某抓几把麻将,王某的老公老高就和我发生争吵,老高的妹夫就从后面打我后脑勺一拳,我就站起来了,刚一站起来,老高就用一个塑料凳子砸我后脖子上,老高的妹夫就用拳头打脸部、鼻子、耳朵、把我的鼻子打流血,王某就用手挠我的脸,把我的脸挠一个流血。后来我就跑出去报警了。对方就走了。3、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20时40分许,我在海港区海阳镇栗园小区新开业的麻将馆内和刘某甲玩麻将,在玩的过程中,我和刘某甲发生争吵,他骂我,当时我妹夫马某也在邻桌玩麻将,他听到刘某甲骂我,就过来拔刘某甲的头一下,刘某甲就打马某一下,马某就用拳头打刘某甲的脸一拳,然后他们两个就厮打在一起了,后他们两个人就被周围的人拉开。我们就回家了。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20时40分许,我在海港区海阳镇栗园小区麻将馆里屋和高某乙、张某、刘某乙四个人打麻将,在打的过程中,听到外屋内有争吵的声音,我们四个就一起出去了,出去后,看到刘某甲在门外站着,他的鼻子流血,眼睛青肿,马某脸上也有血,高某甲也在外面站着,周围人就劝马某,让马某离开,马某就骑摩托车离开了,然后我和高某甲也一起回家了。5、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20时40分许,我去厕所,让刘某甲替我打几把麻将,我回来后,就在边上看一会,王某的老公老高就问我还玩不玩的,我说让刘某甲替我几把,然后,老高就一个劲的嘀咕刘某甲,刘某甲和他吵起来了,老高的妹夫马某就从后面打刘某甲后脑勺一巴掌,刘某甲就站起来了,老高就从地上拿一个塑料凳子砸刘某甲后脑勺,马某就用拳头打刘某甲的鼻子、耳朵、脸。王某也过来挠刘某甲的脸。6、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人身损伤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甲辨认出被告人马某是打伤他的人。8、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证实:案发情况和被告人马某于2014年6月30日8时许,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海阳派出所投案自首。9、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系成年人,没有前科劣迹。10、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收条证实: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马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及本案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马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林华人民陪审员 姚继祥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