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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方艳与付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艳,付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703号申请执行人方艳,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锦湖园小区*栋***室,身份证号码:3429211979********。被执行人付前萍,女,191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义安苑新村*栋***室,身份证号码:3407031972********。方艳与付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艳因付前萍不履行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付前萍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付前萍银行存款人民币贰拾万贰仟捌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静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马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