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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华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512号原告华某。委托代理人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华某承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