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大冶市区粮食购销公司、刘细毛与刘细毛、左翠莲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大冶市区粮食购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亚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松林,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资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细毛。被告左翠莲。被告洪长松。被告罗光星。被告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区粮食购销公司诉被告刘细毛、左翠莲、洪长松、罗光星、张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区粮食购销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细毛、左翠莲、洪长松、罗光星、张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区粮食购销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细毛、左翠莲、洪长松、罗光星、张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88.50元,由原告大冶市区粮食购销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汉恩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罗 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