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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谭某某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终字第9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夏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谭某某不服,以其系××病人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某撤回上诉。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修强审 判 员  柳中庆代理审判员  崔召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尚文 百度搜索“”